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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把增值税发票全讲明白了!

来源: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23 06:56:41

  增值税发票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之一。比如,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有哪些?如何开具?开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几点?等等。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那些事儿~

  简单来说,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上述发票当中选择类型后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的情况下不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除外。

  部分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行为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够最终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自行开具。不过注意,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专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能够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都要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是不是经常有商家跟你说,“没有税号,开不到发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是错误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关于不再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不再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专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注意:因电子发票、成品油发票以及其他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即使在当月,也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简单!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码号码等信息,就可以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啦,用手机也可以每时每刻查!

  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需要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还要认真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哟。